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
http://edu114.cn 2006-07-06 04:31 发布:华夏学习网
答:根据上述反映的该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家公司的情况,可视为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4款的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即“如被合并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不知该企业是否如此,若不是这种情况,则另当别论),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上述反映的情况是:被吸收公司股东已放弃一切权利)”,则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为:“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即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故其净资产可全部进入资本公积)但要注意的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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