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
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础上对
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
进出口货物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
货物的
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
货物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进出口货物,除
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
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
货物,一般应在
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所进行,如有理由要求
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
海关同意。
海关在查验时有以下要求:
1、
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
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
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
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货物管理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3、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有关费用,同时按
海关规定交纳规费。
另外,我国
海关法规定,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
货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
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此时,由
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
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
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
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海关货物放行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
海关法的规定,除
海关特准的
货物以外,
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
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
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
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
货物。值得注意的是,口岸
海关对
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1)对一般贸易
进出口货物,
海关监管结束、
(2)对需转为
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
货物,
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
海关监管;刚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
货物,则甲
海关监管结束和乙
海关监管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