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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辅导: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学科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考生掌握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一、学科基本知识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当事人处分权为有限处分权,即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程序,并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处分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就成为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
  1、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确定与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还涉及到对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届满前,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此外,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对诉的要素、种类与反诉的理解,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此外,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确定诉讼请求后,则必然涉及到证据制度的运用,如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3、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在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调解与判决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当事人有权法院进行调解,在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则法院应及时裁判。如调解,则必然涉及到调解所遵循的自愿、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以及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如果裁判,则必然涉及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交换证据、证据的质证、合议庭的评议以及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特殊情形的适用。当然,如果案件简单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则必然涉及到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形以及简易程序中的一些特殊程序规定。
  4、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一审审理作出裁判后,对于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决定。当然该上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在二审程序进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决定的,当然遇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第35条中的法定特殊情况除外。此外,在二审程序中,还涉及到审理方式(尤其是“迳行裁判”方式)、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以及裁判等重要内容。
  5、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审理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是否申请再审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进行审查,以便决定是否再审。此时,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法定管辖、法定情形以及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等重要内容。此外,还有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当然,考生还需要掌握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 
文章发布:华夏学习网 发布时间:200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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