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司考与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司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做律师,还须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法》,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我国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1、什么是
司法考试?
国家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
司法考试。
2、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国家
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年的
司法考试将固定在每年9月第三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一)
报名时间
1.2005年国家
司法考试网上预
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
报名地区的
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
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
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2005年国家
司法考试现场
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已网上预
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
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
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
报名地区的
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
报名点进行现场
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
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
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
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
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
2005年国家
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3、
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
国家
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
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5年国家
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4、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国家
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5年国家
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为确保国家
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
司法考试的透明度, 2005年国家
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8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5年国家
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5、
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
报名参加国家
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
司法考试放宽
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2]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
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