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施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办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文件要求, 2004年起我市参加人事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政策咨询、协调实施等项工作。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及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评审工作。 二、考试工作 (一)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二)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三)根据北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当年北京地区参评的使用标准,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三、评审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评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方可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 四、我市不再组织《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持有《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证书者,在其有效期内,仍可参加我市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评审。 五、根据《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北京地区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